《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简明问答

发布时间:2024-08-30 09:28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一、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为加快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确定我市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二、标准的确定有没有经过研判?

2024年5月,市民政局启动本年度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确定工作,先后赴部分县区开展前期调研;6月,与财政部门会商,并与省直相关部门及省内其他地市对接沟通,草拟确定调整方案;7月,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相关文件精神,联合市财政局上报《关于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确定调整有关事项的请示》,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市委政法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后,于8月12日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5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30元/人/月。

四、我市特困供养标准是多少?

城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分别为1105 元/人/月、1079元/人/月。

五、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如何调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按照不低于 2023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50%、30%、4%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3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35%、20%、3%确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是:

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繁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965元/人/月、579元/人/月、78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676元/人/月、386元/人/月、58元/人/月。

无为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890元/人/月、534元/人/月、72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623元/人/月、356元/人/月、54元/人/月。

南陵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935元/人/月、561元/人/月、75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655元/人/月、374元/人/月、57元/人/月。

六、《通知》何时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解读机关:芜湖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解读人:储华丽

电话:0553-3837394

邮箱:2443739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