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审计局芜湖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贯通协同的
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3 15:18信息来源: 芜湖市审计局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审计局、财政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财金部、审计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审计中心,三山经济开发区财经局、审计中心,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贯通协同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芜湖市审计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



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贯通协同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审计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同,提升监督效果,根据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与财会监督协同贯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举措。

一、 建立工作会商机制

(一)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制定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财会监督工作计划、绩效评价重点等工作时,应加强事前沟通,采取文件抄送、情况通报、会商交流等多种形式,征求双方意见。

(二)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在涉及对方线索移送、问题整改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解决上,应及时沟通会商。

(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审计机关财政审计科、财政部门财政监督局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会商、线索移送、办理反馈等工作。

二、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一)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商请财政部门提供财政数据,专项检查、财会监督、绩效评价等过程及成果资料。

(二)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商请审计机关提供部门预算执行,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重大政策落实、重要改革推进等有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要情专报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建立监督协同机制

(一)审计机关在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预算执行、财政收支、专项资金、重大政策落实、政府债务等审计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会商协调基础上,抽调财政部门人员参与审计。

(二)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商请审计机关参与财政政策研究、财政管理规则制定、重点事项专项检查,为年度预算编制提供审计意见,也可商请抽调审计人员参加特定事项督查。

(三)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应当关注对方提供的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发现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者虚假整改、整改不实的,及时向对方反馈。

(四)审计机关、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单位等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工作业务指导,组织开展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以及结合审计项目检查等监督活动、推动建立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和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履职能力,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强化内部审计成果运用,调动内部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四、建立线索移送机制

(一)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涉嫌财务数据造假、财务报表不真实等重要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财会监督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财政、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监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审计机关。

(二)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在收到对方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尽快对移送事项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三)审计机关将预算执行、财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协同审计机关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

五、建立成果共享机制

(一)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情况、反映的有关问题、反馈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等,作为制定政策和计划、完善制度措施、安排预算资金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二)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工作谋划和对下级机关的指导,适时开展专题调研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双方协作配合中存在的问题,完善贯通协同工作办法措施。

(三)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在办理线索移送和开展日常工作协作时,应做到程序合法、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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