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芜湖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解读新修订《审计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深刻阐述了审计工作一系列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问题,为新时代审计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了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多项重要文件,要求完善审计制度。新修订的《审计法》进一步健全了审计监督机制,规范了审计监督行为,明确了审计整改责任,是新时代审计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一、完善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对审计机关提出的明确要求。新修订《审计法》对审计机关开展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作了义务性规范,从正面明确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督促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全面认真履行职责,增强工作主动性,更好的推动各级审计机关切实履行职责。
二、规范审计移送行为
新修订《审计法》将“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修改为“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移送制度设计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加强各类监督之间有效贯通,形成监督合力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与审计实践相契合。目前,审计机关已经形成常态化审计移送工作机制,确保依法及时有效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有关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明确审计整改责任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作为审计工作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审计整改主要涉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和问责,直接关系审计权威,影响审计监督效能。此次《审计法》修订,增加一条,即第52条,从法律层面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界定、成果应用、追责问责等方面予以明确,推动构建主体明确、责任清晰、履责有力、问责有效的审计整改责任体系,有利于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刚性约束,推动健全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有利于提升审计监督质量和效能,使审计成果得到更充分的运用,更好发挥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的作用。
新审计法的修订和实施,能够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