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规范(试行)、芜湖市审计局授权县市区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芜湖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5 09:23信息来源: 芜湖市审计局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审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我市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业务和项目文书格式,加强授权县市区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文件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芜湖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规范(试行)》《芜湖市审计局授权县市区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芜湖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文书格式》等3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审计局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芜湖市审计局

2021年2月23日



芜湖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包括与其他审计相结合的项目),对县市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审计文书参照《芜湖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文书格式》。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授权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相结合的项目,印发一个审计通知书,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一并作为实施主体。

第四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主审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配合审计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提供资料清单,以及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第五条  审计组负责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印发后,通过易政网同步抄送同级纪委监委机关、组织部等有关单位。

第六条  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目标进行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形成包括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发现的疑点和确定的审计重点、以往接受审计及整改等情况的审计调查汇总情况,从而确定审计思路和审计应对措施,对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参加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工作目标、审计重点、审计工作要求等,结合调查了解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当提交审计业务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施审计时,审计组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八条  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参加人员为:市局领导,审计组全体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组织部长,政府常务副职,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金融监督管理、开发区等相关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派出的参会人员。

第九条  市直部门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参加人员为:市局领导,审计组全体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组织人事、财务、相关业务科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派出的参会人员。

第十条  市属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参加人员为:市局领导,审计组全体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财务、审计、基建、学生、教务等相关工作部门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派出的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参加人员:市局领导,审计组全体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人力资源、财务、审计、投资等相关工作部门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派出的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市属公立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参加人员为:市局领导,审计组全体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组织人事、财务、收费、医保、基建、审计等相关业务科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派出的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  审计进点会时间由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协商确定。进点会由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或审计组负责人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议程主要有: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宣读审计通知书、介绍审计方案,审计组廉政监督员宣读审计纪律;市局领导讲话,介绍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重点内容等,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会领导讲话;被审计单位介绍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作表态性发言。审计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议程。

第十五条  审计组进点后,应在被审计单位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实施时间、被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纪律、审计组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审计公示以A3纸打印。

第十七条  开展审计谈话必须2人以上参加,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地区、部门单位、市属学校、国有企业、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班子人员)谈话时,原则上由分管局领导参加;对其他人员的谈话,由审计组人员负责。谈话应既谈成绩,也谈问题。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谈话涉及内容应当全面;与其他谈话对象的谈话,内容不要求面面俱到,可以按照其职责分工有所侧重。

第十八条  审计组可以采取进点初期谈话与审计过程中有针对性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点后及时安排与相关领导干部谈话,了解掌握被审计单位整体情况以及应当关注的重要事项;审计过程中就发现的问题再进行有针对性地谈话,谈话节点由审计组视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审计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时,谈话对象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及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财政、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根据审计项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调整谈话范围。

第二十条  审计市直部门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人员)时,谈话对象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财务、有关处(科)室主要负责人等。根据审计项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调整谈话范围。

第二十一条  谈话前,审计组应当明确谈话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并将谈话提纲告知被谈话对象。审计组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细化谈话提纲。

第二十二条  谈话应真实完整记录谈话内容(样表附后),谈话完毕,由被谈话对象核实确认后逐页签字。谈话结束后,审计组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进一步核实,不能直接作为审计证据。《经济责任审计谈话记录》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谈话获取的信息要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报告等文书,以中共芜湖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芜湖市审计局名义出具。审计结果报告以中共芜湖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以芜湖市审计局名义出具。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负责将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将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根据需要,送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由其抓好督促整改落实。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同时送秘书科。

第二十六条  秘书科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程序报市委审计委员会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机关;根据需要,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行业性、系统性审计项目由相关承办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汇总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有关建议,可以视情况形成综合报告或汇总报告等,以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名义报送市委审计委员会,抄送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当以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名义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结果反馈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市局领导,审计组组长、副组长、主审等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领导班子成员、相关中层干部等;根据工作需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派出的参会人员。审计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参会人员范围。

第三十条  审计结果反馈会议由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或者审计组负责人主持。会议议程主要有: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市局领导讲话,强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会领导讲话;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作表态性发言。审计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议程。

第三十一条  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要客观、准确、专业、精炼,不通读审计报告,不要面面俱到,应突出重点,简要反馈工作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建议。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芜湖市审计局授权县市区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推进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规范芜湖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授权县市区审计机关的衔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权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形一般为干部管理权限与单位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等不一致的情况,即在县市区任职的市管干部,包括县市区公安、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建制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等。授权对象为各县市区审计机关。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工作,实行一年一定、年初授权的原则。授权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市审计局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统一制发授权通知书。

第四条 安排经济责任授权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以整合审计资源、发挥审计机关的整体效能为目标,注重与审计署、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配合和协调,做好对县市区审计机关的前期调研和沟通。

第五条 县市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向市审计局提交授权审计项目申请书,申请授权开展对所在地单位、部门市管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市审计局结合年度项目计划安排和县市区审计机关申请授权的文件,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局综合平衡,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形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授权通知书下达给县市区审计机关执行。县市区审计机关可以将授权审计项目纳入本单位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 授权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县市区审计机关必须确保在当年完成,并在规定的期限向市审计局报告审计结果。因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市审计局报告,由市审计局按程序进行项目调整。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授权审计的组织方式包括两种:一是单独授权审计,即单独对某市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授权给某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二是统一授权审计,即就某个行业、系统的经济责任审计授权给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同步实施。统一授权审计可以采取归属地审计和异地交叉审计方式开展。

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授权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必须由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审计组组长(副组长)和主审。

第九条 单独授权审计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县市区审计机关自行制发审计实施方案,签发审计通知书,提出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作出审计决定。县市区审计机关的法制部门应当对相关审计文书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抄报市审计局。

统一授权审计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按照统一审计方案、统一审计时间的原则开展,由市审计局牵头科室(负责市级对应单位审计的科室)统一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县市区审计机关的法制部门进行审理复核。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抄报市审计局。

第十条 单独授权审计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被授权县市区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报同级审计委员会,同时抄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

统一授权审计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被授权县市区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市审计局牵头科室要对审计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根据工作需要出具审计结果汇总报告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抄报干部管理部门。异地交叉实施的项目,由被授权县市区审计机关向市审计局报送代拟稿,由市审计局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市审计局牵头科室、综合科、经济责任审计局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授权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协调和指导。

上述审计项目台账由审计报告出具单位填报。

第十一条 县市区审计机关根据属地原则负责授权项目审计整改的督促落实。异地交叉实施的项目,实施审计机关应将审计结论性文书同时送被审计单位属地审计机关。市审计局通过抽查、组织联动等方式对授权项目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授权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档案由实施审计的县市区审计机关保存并归档。

第十三条 县市区审计机关在实施授权审计项目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法、审计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关于审计质量控制的规定,规范审计行为,确保审计质量。审计查出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在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上,遇有政策界限不清,或与被审计单位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报告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授权审计经济责任项目可以参加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授权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纳入市审计局对县市区审计机关的审计质量检查范围。

第十五条 在实施授权审计项目过程中,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发生以审计权力谋取单位和个人私利问题的,市审计局暂停对其授权、限期整改并依法依纪做出相应处理。因审计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审计项目重大质量问题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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