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小区的业委会的财务审计,专项审计是否受《审计法》约束?_芜湖市审计局
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22-07-19 17:56 来源:芜湖市审计局 阅读次数:
信件编号: 20220714001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来信标题: 居民小区的业委会的财务审计,专项审计是否受《审计法》约束?
来信时间: 2022-07-14 15:32:19
来信内容:
审计法24条款: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请问,居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等,是否可以理解为条款中的“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也就是对业委会的审计行为各方是否受《审计法》约束,作为地方政府一个部门的审计局是否对辖区内的业委会的审计工作有监督的责任?
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芜湖市审计局    答复时间:2022-07-19 17:56:28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咨询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中提到的“公共资金”主要包括:一是财政资金;二是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住房公积金、彩票公益金等公共资金;三是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审计的公共资金。

因此,居民小区业委会的财务收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中提到的“其他公共资金”范畴。对业委会的财务收支审计不属于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

谢谢您对审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芜湖市审计局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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